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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详情关于公司设立、公司股东增资验资时开立银行临时验资账户要求的政策咨询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 有一个政策咨询,恳请您给予指导及回复: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包括公司股东增资时,对于公司股东出资验资时,是否必需开立用于验资的单位临时存款账户(即临时验资账户),而不能对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进行验资? 2、上述相关规定,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也必须遵守? 谢谢您!
留言时间
2024-06-13 14:52:36
回复时间
2024-06-20 10:59:57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单位进行注册验资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印发)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综上,不论是新设或是增资,单位存款人均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而非使用一般存款账户验资。单位存款人包括您留言提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感谢您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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