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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定价基准加点数计算中的“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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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9年5月在建行大理茫涌支行办理了个人商业房贷,借款合同约定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上浮5)、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2019年执行利率为5.145,2020年1月执行利率为5.04,于2020年8月转换为LPR定价,我的LPR定价基准加点数计算中“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应该是取2019年的5.145还是2020年的5.04?

留言时间

2022-03-17 10:38:33

回复时间

2022-03-23 11:01:27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
如果您在2020年8月以前进行“LPR+点”转换操作,您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应为2019年5月办理房贷时的贷款利率5.145%(5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即:4.9%*1.05)。
感谢您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