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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详情关于新规第四条在交易主体与交付主体分离时的义务人界定咨询
留言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总部收款、门店履约”分离模式下拒收现金的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 依据新规《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线上预约、线下交付场景),对于采取“总部统一收款(交易主体)、加盟门店仅负责交付(履约主体)”且二者为独立法人的经营模式: 若消费者在门店线下要求现金支付被拒,理由是“门店无收款权限,非交易对象”,请问此时拒收现金的违法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是总部?(认定依据:作为交易经营主体,未建立支持线下现金收付的业务流程); 还是门店?(认定依据:作为线下交付的实施者,直接实施了拒收行为); 还是二者均为责任主体? 请明确行政处罚的指向对象,以便公众准确维权。
留言时间
2026-01-10 00:47:45
回复时间
2026-01-15 11:00:58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 根据《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第四条“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三)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在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情况下,“门店无收款权限,非交易对象”不能作为拒收现金的理由。拒收现金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一个综合研判的过程,需要结合拒收现金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有效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您有拒收现金行为的线索,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感谢您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