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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规第四条在交易主体与交付主体分离时的义务人界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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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关于“总部收款、门店履约”分离模式下拒收现金的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 依据新规《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线上预约、线下交付场景),对于采取“总部统一收款(交易主体)、加盟门店仅负责交付(履约主体)”且二者为独立法人的经营模式: 若消费者在门店线下要求现金支付被拒,理由是“门店无收款权限,非交易对象”,请问此时拒收现金的违法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是总部?(认定依据:作为交易经营主体,未建立支持线下现金收付的业务流程); 还是门店?(认定依据:作为线下交付的实施者,直接实施了拒收行为); 还是二者均为责任主体? 请明确行政处罚的指向对象,以便公众准确维权。

留言时间

2026-01-10 00:47:45

回复时间

2026-01-15 11:00:58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

根据《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第四条“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三)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在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情况下,“门店无收款权限,非交易对象”不能作为拒收现金的理由。拒收现金违法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一个综合研判的过程,需要结合拒收现金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有效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您有拒收现金行为的线索,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感谢您对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