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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金控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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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这里的其他机构是否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或区域性交易所呢? 如果未实际控制金控办法第二条第三款1-5项规定的金融机构,但实际控制了两个以上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或区域性交易所,是否需要申请金控公司呢?

留言时间

2021-08-18 10:55:19

回复时间

2021-08-23 13:57:30

回复内容
您好!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区域性交易所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项“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未实际控制金控办法第二条第三款1-5项规定的金融机构,但实际控制了两个以上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或区域性交易所的非金融企业,不需要申设金融控股公司。感谢您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